第175章 憑什麼不立案?
立案窗口。
受季節原因影響,此時法院采用的作息是冬令時,下午兩點半上班。
立案窗口的審核人員午休後接待的第一個立案申請人,就是李言。
“你好,我來立案。”
窗口工作人員指了...
法官黃梅翻開案卷,目光沉靜地掃過原被告席,聲音不高卻極有分量:“本次開庭,原告方僅委托代理人田根律師及盧雲芳女士出庭,盧田根先生因照顧病中配偶未能到庭,已向本院提交書麵說明並簽署一般授權委托書;被告李言未到庭,由韋律師代為應訴。雙方對出庭人員身份及代理權限均無異議,本庭予以確認。”
書記員迅速記錄完畢,法官微微頷首,轉向原告席:“原告方,請繼續就本案核心事實補充舉證,並重點圍繞‘欺詐性撫養’的構成要件進行說明——即被告是否存在隱瞞親子關係的主觀故意、原告是否基於該隱瞞產生錯誤認識並實際履行撫養義務、所支出費用與撫養行為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係。”
田根起身,從公文包中取出一疊裝訂整齊的證據材料,語速平穩卻不失力度:“法官,原告方現當庭提交六組新證據,均已在庭前交換副本,現簡要說明。”
他頓了頓,將第一份材料遞至書記員手中:“第一組,是盧雲鬆生前手機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(經公證),時間跨度為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。其中2022年5月12日,被告黃嵐向盧雲鬆發送一條語音消息:‘你今晚彆回去了,我帶小傑去我媽家住兩天。’次日清晨,盧雲鬆回複:‘又去?上個月也是這樣。’黃嵐未作回應。而該時間段內,盧雲鬆正在寧市消防支隊執行連續48小時備勤任務,其單位出具的執勤記錄可印證。值得注意的是,2022年6月3日,黃嵐在朋友圈發布一張照片,背景為東海市某高端酒店大堂,配文‘久違的二人世界’,定位顯示為東海市——而彼時盧雲鬆仍在寧市執勤。”
法官翻閱證據目錄,眉頭微蹙:“該證據擬證明什麼?”
“證明被告存在長期、穩定、刻意規避丈夫監管的婚內異常交往行為。”田根聲音陡然清亮,“第二組,是盧雲鬆生前工資卡流水明細(加蓋銀行公章)。自2020年8月起,每月固定向黃嵐名下尾號8912賬戶轉賬4200元,備注均為‘孩子奶粉錢’或‘小傑營養費’。累計36個月,共15.12萬元。第三組,是盧田根、劉鳳英夫婦名下三張銀行卡2019-2023年交易明細,其中標注‘小傑’‘奕傑’‘孫子’等字樣的取現、轉賬、POS消費共計87筆,金額合計103,654元,用途涵蓋幼兒園學費、早教課程、兒童牙科正畸、哮喘霧化治療儀購置等——所有票據原件均已附後,且均有黃嵐本人簽字確認的收條。”
他略作停頓,目光直視被告席:“第四組,是寧市婦幼保健院2020年4月出具的《出生醫學證明》存根聯複印件(加蓋檔案章)。該證明記載盧奕傑出生時間為2020年3月28日,母親黃嵐,父親盧雲鬆。但關鍵在於,證明右下角‘接生機構意見’欄蓋章處,存在明顯塗改痕跡——原始‘順產’二字被藍色圓珠筆劃去,覆蓋書寫為‘剖宮產’,而該院同期同類產程記錄顯示,黃嵐當日並無手術指征,且病曆中無麻醉記錄、無術後護理單、無產科主任簽字。我們已向該院醫務科發函核查,對方回函承認:該證明係黃嵐於孩子滿月後單獨補辦,當時未提供任何手術材料,窗口工作人員疏忽未予核驗。”
韋律師終於動了動身子,剛欲開口,田根卻已轉向第五組證據:“第五組,是原告方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《親緣關係分析意見書》(司鑒院【2023】物鑒字第1742號)。該鑒定嚴格遵循《司法鑒定程序通則》,采用STR複合擴增檢測技術,比對19個基因座,結論明確:‘排除盧田根、劉鳳英與盧奕傑之間存在祖孫親緣關係’。需特彆說明的是,該鑒定樣本采集過程全程錄像,由兩名執業司法鑒定人共同操作,送檢材料包括盧田根口腔拭子、劉鳳英血液樣本(取自其住院病曆留存血樣)、盧奕傑足跟血乾血斑(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規範采集),程序合法,結論權威。”
法官指尖輕點桌麵:“被告對此份鑒定意見有何質證意見?”
韋律師站起身,語氣不疾不徐:“法官,該鑒定確係原告單方委托,被告從未參與樣本采集過程,亦未簽署《司法鑒定委托書》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》第四十一條,當事人單方委托作出的鑒定意見,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並申請重新鑒定的,人民法院應予準許。被告當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,並請求法院指定具備資質的國家級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複檢。”
田根立刻接話,語速如刀:“法官,被告混淆了兩個法律概念。本案並非親子關係確認之訴,而是不當得利返還之訴。原告主張返還撫養費的核心依據,是被告以‘盧雲鬆之子’名義長期接受財物給付,而該給付基礎——即盧奕傑係盧家血脈——已被客觀事實推翻。至於該事實如何證明,法律並未限定必須通過訴訟中啟動的司法鑒定。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條明文規定:‘得利人冇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,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。’此處‘冇有法律根據’,正是指撫養關係建立的初始前提根本不存在。即便今日法庭不準許重新鑒定,現有全部間接證據鏈——時間矛盾、行為異常、醫療文書造假、親屬相貌顯著不符、當地群眾普遍質疑——已足以形成高度蓋然性心證。若允許被告以‘申請重鑒’為由無限拖延,實則變相縱容其利用程序阻卻實體正義。”
法官沉默三秒,看向被告席:“韋律師,你方堅持申請重新鑒定,理由是否僅基於程序異議?有無其他實質性反駁證據?”
韋律師稍作思索,答道:“有。第六組證據,被告當庭提交。”他從公文包取出一份文件,交由書記員轉呈,“這是黃嵐女士與盧雲鬆2020年1月簽署的《婚內財產協議》補充條款,約定‘婚後所育子女,無論性彆、健康狀況,其教育基金、成長支出均由雙方共同承擔,男方工資收入百分之三十專項用於該目的’。該條款有雙方親筆簽名及手印,落款日期為2020年1月17日,即盧奕傑出生前兩個月。證明被告接受款項具有合同依據,絕非‘無法律根據’。”
田根冷笑一聲,從隨身文件夾中抽出另一份材料:“法官,這恰恰是原告方要揭示的關鍵真相!”他快步上前,將一份泛黃的舊報紙複印件遞上,“2020年1月17日,《寧市晚報》社會版刊載新聞《消防員盧雲鬆勇救被困老人,右臂骨折仍堅守火場》——配圖中盧雲鬆右臂打著石膏,神情疲憊。而該協議落款日期,正是他右臂骨折後第十二天。請問,一個連簽字都需他人攙扶的傷者,如何能清晰、穩定地簽署長達兩頁的補充協議?更遑論協議中‘盧雲鬆’三字筆跡,與盧雲鬆生前在消防支隊簽到表、火調報告上的簽名,經原告委托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比對,差異係數高達0.87,屬‘非同一人書寫’。該協議係被告偽造,意在構建虛假的‘合意給付’假象!”
旁聽席後排傳來一聲壓抑的抽氣聲。法官迅速翻閱比對報告,眼神驟然銳利:“該鑒定是否經公證?”
“是,(2023)寧鐘證民內字第8891號公證書已附於證據冊第七頁。”田根回答。
法官合上案卷,指尖在木製法台上輕輕叩擊兩下,轉向被告席:“韋律師,對於原告方提出的筆跡鑒定結論,你方是否申請重新鑒定?”
韋律師喉結滾動一下,沉默數秒,終道:“……被告尊重法庭裁量。”
法官不再追問,轉而敲響法槌:“法庭調查階段結束。下麵進入法庭辯論。”
田根深吸一口氣,立於原告席中央:“法官,本案本質是一場精心編織的倫理騙局。被告利用盧雲鬆的忠誠、兩位老人的慈愛、社會對‘孝道’的敬畏,在丈夫屍骨未寒之際,用一場葬禮上的反常舉動撕開血緣真相的裂口,卻仍試圖以‘保護孩子心靈’為盾牌,掩蓋其攫取巨額遺產的真實企圖。她拒絕親子鑒定,不是因為孩子小,而是因為她清楚——一旦血緣真相大白,她不僅將失去盧雲鬆留下的百萬撫恤金,更將暴露十年來對丈夫的背叛與對整個盧家的欺騙!”
他聲音陡然拔高,字字如錘:“請法庭注意三個不可回避的事實:第一,盧奕傑出生證明存在人為篡改,這是醫療文書造假;第二,所謂《婚內協議》係偽造簽名,這是證據造假;第三,被告在盧雲鬆殉職後,立即變更孩子保險受益人、轉移其名下公積金賬戶資金、向寧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遞交‘唯一繼承人’聲明——這一係列動作,暴露出其內心對‘親子關係’毫無底氣!她不是在守護孩子,是在銷毀證據、截斷追索路徑!”
法官靜靜聽著,目光如炬。
韋律師起身,麵色已不如初時從容:“法官,原告律師將道德批判混同法律論證,有失偏頗。即便部分證據存疑,也不能當然否定被告作為母親的監護權與財產權。孩子是無辜的,他需要穩定的成長環境,而非淪為訴訟工具。我方再次強調,本案核心爭議在於‘不當得利’的法律構成。而撫養費的給付,既有盧雲鬆生前的自願負擔,也有長輩基於親情的贈與合意。即便最終證明血緣不符,這種基於家庭倫理產生的給付,也不同於一般民事交易中的‘無法律原因’——它承載著中國人最樸素的宗族情感與代際責任。若將此類給付一律視為不當得利,勢必動搖家庭關係的倫理根基。”
“荒謬!”田根斬釘截鐵,“法律從未承認‘倫理例外’!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: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被告以欺詐手段獲取財物,損害的豈止是金錢?是盧雲鬆至死不知自己被蒙蔽的尊嚴,是兩位老人白發人送黑發人後還要承受血脈斷絕的錐心之痛,更是整個社會對婚姻忠誠、家庭誠信的基本信任!法官,若今日法庭駁回原告訴請,等於宣告:隻要披上‘母親’外衣,即可肆意揮霍他人血汗、踐踏倫理底線而無需擔責!這絕非法治社會應有的價值導向!”
法庭內一片寂靜。窗外梧桐葉影在審判席上緩緩移動,光影無聲流轉。
法官黃梅端坐不動,目光緩緩掠過原告席上盧雲芳緊握的拳頭、被告席上韋律師額角細微的汗珠,最後落於案卷封麵上“盧奕傑”三個鉛印小字。
她抬起右手,法槌懸停半寸,聲音沉緩如古井:“雙方辯論意見,本庭已充分聽取。鑒於本案涉及重大倫理爭議與複雜證據認定,合議庭決定休庭評議。下次開庭時間,另行通知。”
法槌落下。
“咚!”
餘音未散,盧雲芳已攥緊田根遞來的紙巾,指節泛白。她望向窗外,寧市七月的陽光灼熱刺眼,而遠處醫院方向,救護車鳴笛聲隱約傳來,一聲,又一聲,仿佛穿透了整整十年的沉默與等待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