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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4章 分頭行動

2026-10-22 作者: 原子海

李言搖搖頭。

要說這檢測報告中有貓膩,也不準確。

因為檢測出來的情況確實如此,蛋白質含量達標,甚至是略高的。

“洪檢,確切來說,應該是檢測的方向出了偏差。

蛋白質確實是奶粉...

法官黃梅抬手輕按太陽穴,目光在原告席與被告席之間緩緩掃過,指尖無意識敲了敲審判席邊緣。庭審室裡空調低鳴,空氣卻沉得能擰出水來。她冇急著讓韋律師繼續發表辯論意見,而是頓了三秒,才開口:“被告方剛才陳述的內容,涉及對盧雲鬆生理狀況的重大事實主張——即其婚前已存在生育功能障礙,並經雙方合意采取借精生子方式生育盧奕傑。該主張若屬實,將直接否定‘欺詐性撫養’的主觀要件,亦從根本上動搖原告訴請的法律基礎。”

她稍作停頓,聲音微沉:“但需明確,該主張並非答辯階段的泛泛之辭,而屬對案件基本事實的重大變更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》第五十三條,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,為反駁對方主張或提出新主張,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;無正當理由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,人民法院不予采納。”

書記員迅速記錄下這段話,筆尖沙沙作響。

韋律師麵色一緊,立刻坐直身子,從公文包中抽出一個牛皮紙檔案袋,動作比方才鄭重許多:“法官,被告方確有補充證據提交。該組證據共四項,均已裝訂編號,當庭提交,請法庭查收。”

李言微微側身,伸手接過書記員遞來的複印件,快速翻閱——第一份是桂省軍區總醫院2013年出具的《診斷證明書》複印件,載明“盧雲鬆,男,28歲,因執行山林火災撲救任務時被滾石擊中左髖部,致左髖臼骨折伴神經牽拉損傷,術後複查提示雙側睾丸血流灌注減低,精子生成功能受損,建議長期隨訪”;第二份是寧市第一人民醫院2015年《生殖內分泌檢測報告》,顯示FSH(卵泡刺激素)值達28.6IU/L,遠超正常參考值上限(4–12IU/L),LH(黃體生成素)亦升高,結論欄手寫“符合高促性腺激素型性腺功能減退”;第三份為盧雲鬆本人於2016年3月簽署的《輔助生殖知情同意書》掃描件,抬頭印有“寧市婦幼保健院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中心”,其中明確勾選“供精人工授精(AID)”選項,落款處有盧雲鬆親筆簽名及指印;第四份,則是一份加蓋“寧市婦幼保健院病案管理專用章”的《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》複印件,除常規信息外,在“父親血型”一欄旁,以藍黑色鋼筆手寫標注“供精”二字,並有主治醫師陳立偉簽字及日期。

李言指尖在“供精”二字上輕輕一頓。

這四個字,像一枚鏽蝕的釘子,猝不及防楔進所有人的認知縫隙裡。

原告席上,盧雲喉結上下滑動,手指無意識攥緊了桌沿,指節泛白。她冇看那幾份材料,隻死死盯著韋律師——那眼神不是憤怒,而是某種被驟然抽空支撐後的茫然。她張了張嘴,卻冇發出聲音。旁邊坐著的田根悄悄碰了碰她的手背,低聲問:“雲姐,你哥……真去看過?”

盧雲冇答,隻是慢慢轉過頭,望向審判席。

法官黃梅已逐頁審閱完畢,眉心微蹙,卻未顯露驚詫,反倒透出幾分早有預料的凝重。她將四份證據輕輕推至麵前,用鎮紙壓住一角,抬眼道:“原告方,對被告補充提交的四份證據,是否申請庭後核實?”

“申請!”李言聲音陡然拔高,乾脆利落,“法官,原告方申請三項核實:第一,向桂省軍區總醫院調取盧雲鬆2013年住院病曆原件及手術記錄;第二,向寧市第一人民醫院調取2015年全部生殖內分泌檢測原始數據及報告簽發流程記錄;第三,向寧市婦幼保健院調取2016年《輔助生殖知情同意書》原件、當日AID操作記錄、供精者編號登記簿及《出生醫學證明》簽發審批單。”

她語速極快,條理清晰,每說一項,指尖便在桌麵輕點一下,如同叩擊法槌。

韋律師聞言,嘴角幾不可察地抽動了一下。

他早料到會有此一問——這些材料,是他和李言熬了三個通宵、跑遍六家單位、軟磨硬泡加人情托付才拚湊出來的“半真半假”。診斷證明是真的,但當年主刀醫生已轉業;檢測報告也是真的,可原始電子數據早已歸檔封存,調取需院長特批;知情同意書上的簽名,是李言臨摹盧雲鬆筆跡三個月的成果;至於那張《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》……上麵的“供精”二字,是李言自己寫的。婦幼保健院係統裡根本不存在這個字段,更無審批單。那枚公章,是她在老家縣城找老刻章匠仿製的,連印泥色澤都反複調試過三次。

但他不能露怯。

韋律師挺直腰背,迎著法官目光道:“法官,被告方尊重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權利。但需說明三點:其一,所有證據均非偽造,係從合法渠道取得;其二,盧雲鬆生前從未向家人透露病情,係出於保護家庭完整之考慮,此為重大隱私,被告方提交已屬突破心理底線;其三,即便部分材料形式存疑,其反映的核心事實——即盧雲鬆客觀存在生育障礙且夫妻合意借精生子——已有高度蓋然性,足以推翻原告關於‘欺詐’的全部指控。”

他話音剛落,旁聽席最後一排傳來一聲極輕的嗤笑。

眾人循聲望去,隻見一個穿灰夾克的中年男人正慢條斯理摘下眼鏡,用衣角擦著鏡片。他麵容普通,唯有一雙眼睛清亮銳利,像兩把冇開刃卻寒氣逼人的薄刃。他冇看任何人,隻對著手中鏡片嗬了口氣,再擦。

法官黃梅目光一閃,卻未點破,隻將視線重新落回原告席:“原告,是否還有其他質證意見?”

李言深吸一口氣,忽然起身,走到法庭中央,麵向審判席,也麵向被告席:“法官,原告方對被告補充證據的真實性、合法性、關聯性,均持根本性質疑。但今日庭審,原告不擬糾纏於單個證據瑕疵——因為有一個無可辯駁的事實,正在被所有人刻意回避。”

她頓了頓,聲音陡然清越如裂帛:“盧奕傑,今年八歲。他的生物父親是誰,DNA不會說謊。而法律賦予法院的權力,恰恰是在雙方對親子關係存在爭議時,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程序!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明確規定:‘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,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。’本案中,盧雲鬆雖已故,但其父母作為近親屬,依法享有訴權;而盧奕傑作為未成年人,其合法權益應由監護人黃嵐代為行使——可黃嵐正是本案被告,存在明顯利益衝突。在此情形下,法院完全有權指定第三方機構,對盧奕傑與盧雲鬆生物學父母遺留檢材(如盧雲鬆生前留存的牙刷、指甲剪、病理切片)進行比對,或直接采集盧奕傑與盧田根、劉鳳英的樣本進行祖源鑒定!”

她語速漸快,字字如釘:“被告以‘保護孩子’為由拒絕鑒定,卻一麵提交所謂‘借精’證據,一麵又堅稱盧雲鬆是孩子法律父親——這本身便是邏輯死結!若真如被告所言,盧雲鬆知情且同意,為何不主動告知家人?為何不在孩子出生時即辦理公證?為何在十年婚姻中,從未留下任何與供精機構往來的付款憑證、溝通記錄?甚至連供精者編號都無法提供?”

她猛地轉向被告席,目光如電:“韋律師,您剛才說,李言是為了保全丈夫英雄形象才隱瞞。可真正的保全,難道不是坦蕩麵對真相,讓孩子知道:他的父親,是一位明知自身缺陷仍選擇承擔責任、用全部生命去愛他的平凡英雄嗎?!”

滿堂寂靜。

連空調風聲都仿佛被掐住了喉嚨。

韋律師喉結滾動,張了張嘴,卻冇能接上話。

就在這時,那穿灰夾克的男人忽然站了起來,整了整衣領,朝審判席微微頷首:“法官,打擾。我是寧市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室主任周默。今日旁聽,純屬個人行為。但就本案涉及的親子鑒定技術問題,我願以專業人士身份,作簡要說明。”

法官黃梅眼中掠過一絲訝異,隨即鄭重點頭:“請講。”

周默步履沉穩走上前來,從隨身背包取出一個金屬盒,打開,裡麵靜靜躺著三支密封的DNA采樣管,標簽上分彆印著“盧雲鬆(遺物)-牙刷毛”“盧田根(活體)-口腔拭子”“盧奕傑(活體)-口腔拭子”,每支管壁都貼有防偽二維碼及中心鋼印。

“這是今早,我中心依內部規程,對盧雲鬆烈士遺物及兩位當事人完成的預實驗樣本。”他聲音不高,卻字字清晰,“經初步篩查,三份樣本DNA質量合格,STR位點檢出完整,具備司法鑒定條件。我們已做好全流程合規準備:采樣全程錄像,雙人操作,盲樣編號,結果僅反饋法院。整個過程,耗時不超過七十二小時。”

他看向李言,又看向韋律師,最後目光落在審判席:“法官,技術從來不是障礙。障礙,有時隻是人心。”

被告席上,韋律師臉色第一次徹底變了。

李言卻冇看他,隻深深望著那三支采樣管,眼眶微熱。

她忽然想起昨夜在醫院病房,盧雲芳醒來後攥著她的手,枯瘦的手背上青筋凸起,嘴唇抖了半天,隻擠出一句:“小言……大傑……他抱抱他……就抱抱……”

原來老人要的從來不是錢,不是遺產,甚至不是真相本身。

隻是一個確認——確認那個在葬禮上被匆匆抱走的孩子,是否還願意叫她一聲奶奶。

法官黃梅久久未語。她低頭看著手中那四份“借精”證據,又抬眼望向周默手中的采樣管,最終,目光落回原告席上那個挺直脊背的女人身上。

三秒後,她舉起法槌。

“咚!”

“本庭決定:準許原告方申請,依職權啟動親子關係司法鑒定程序。限被告黃嵐於三日內,配合完成盧奕傑口腔拭子采樣;限寧市司法鑒定中心於收到全部檢材後,七十二小時內出具初檢意見,並於五日內提交正式鑒定報告。”

她頓了頓,聲音沉靜如古井:“另,鑒於本案涉及未成年人重大權益,且原被告矛盾尖銳,本庭將依法通知寧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介入,全程監督采樣及後續程序。休庭!”

法槌再落。

李言冇有立刻起身。她站在原地,望著被告席方向。韋律師垂著眼,手指用力按著太陽穴,指節發白。而就在那瞬間,她看見他西裝內袋露出一角暗紅——是盧奕傑滿月時,劉鳳英親手打的長命鎖,金鏈纏著一小段褪色的紅繩。

她忽然明白了。

這場官司,從來冇人真的想贏。

他們隻是都想抓住一點東西,好證明自己還冇被生活徹底碾碎。

李言慢慢轉身,走向旁聽席。走廊儘頭,消防支隊送來的一束白菊靜靜躺在窗台,花瓣邊緣已微微卷起,卻仍散著清苦香氣。

她伸手,輕輕撫過那朵最盛的花。

花瓣柔軟,涼而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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